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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10008
- 處分日期
- 2018/11/21
- 違規日期
- 2018/10/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88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放流水導電度兩次量測平均值為660μS/cm,前一處理設施中間槽處理後廢(污)水導電度兩次量測平均值為6190μS/cm,放流水導電度遠低於中間槽導電度之80%(4952μS/cm)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82000元整,貴公司應於108年1月31日前檢具上開未正常操作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規定,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所稱未正常操作者,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灣東村灣東路六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灣東村灣東路6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