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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鉦昇工業有限公司

文號
30-112-010007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3/01/18
違規日期
2022/08/0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05,8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經查廠外​RD01下方處有一股廢水排出,經至廠內巡視為鍋爐開關未緊閉導致鍋爐廢水流入雨水溝,貴公司未於事發後3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且未採取相關緊急應變措施,另前述廢水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水溫44.7℃,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每年5月至9月適用38℃ ),pH調整槽(​T01-4)現場量測pH為6.62,儀控面板監測值為6.37,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pH為8~10.5不符合;氰系廢水儲槽(​T01-01)(代表原廢水​wm01)、鉻系廢水儲槽(​T01-08)(代表原廢水​wm02) 採樣,檢驗結果如下:氰系廢水儲槽(​T01-01)鋅77.2mg/L,超過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30mg/L、鉻系廢水儲槽(​T01-08)pH為8.6,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pH為2~7不符合.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5800元整,於112年3月31日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請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一段六九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一段六九號
統一編號
16496885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