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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20018
- 處分日期
- 2025/02/14
- 違規日期
- 2024/12/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42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2月6日派員前往本市平鎮區民族路雙連二段118巷內稽查,見溝渠有灰白色異常廢水排放,經查該股灰白色廢水係貴公司位於平鎮區雙連里民族路雙連二段118巷51弄3號之工廠所排放,該廠從事金屬製品製造、表面處理業,廠內製程係將金屬半成品添加金屬表面處理劑、表面活性劑經研磨機磨光、滾筒式脫水機脫水、清洗槽以鹽酸酸洗處理後產生成品,該廠製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18.金屬表面處理業,惟貴公司未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即逕行營運並將作業廢水經陰井收集後排放至廠區後方承受水體(溝渠),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另於該廠排放之廢水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三點校正合格pH計測得pH值:10.0,及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73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pH值6~9,懸浮固體:30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案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命全部停工,並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28000元整,命貴公司未取得許可前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雙連里民族路雙連二段一一八巷五一弄五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雙連里民族路雙連二段118巷51弄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