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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畜牧場

文號
30-111-070004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2/07/28
違規日期
2021/04/2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0年4月28日7時18分會同陳情人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該場排放口未有排水之情形,惟溝渠發現有豬屎漂浮在四周之情形,遂本局進場查察。2.經查該廠領有本縣水汙染防治許可證(雲縣環水污許01762-04),惟經查現場發現其活性污泥池(活性污泥曝氣池)曝氣設備六顆中三顆故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未依規定紀錄事故時間資料,依法告發。3.已告知業者已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逾期視同放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斗南鎮田頭里一八鄰義和一路九五巷三六、三六之一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隨意新川210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