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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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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120020
- 處分日期
- 2022/12/14
- 違規日期
- 2022/09/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543,718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永康區從事印刷油墨化學原料製造生產作業,領有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環空操證字第D0734-0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9月19日、10月14日派員督察印刷油墨化學原料製造程序(M01),發現未依規定更換空氣污染防制吸附設備(A003、A004)之活性碳,製程使用乙二醇乙酸丁酯、異丁醇、異佛爾酮、丙二醇甲醚、醋酸丙二醇甲醚酯、丙酮等溶劑,及增設UV調墨區、試驗工廠及研發噴漆區等有空氣污染物排放之作業,未登載於操作許可證內,顯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內容操作。 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吸附設備A003及A004每月至少需更換1次活性碳,查M01操作紀錄發現107年10月、109年7月無更換紀錄,經貴公司提供106年至111年9月購買活性碳憑證,統計數量共3,500公斤(106年與108年無購買紀錄,107年僅購買100公斤),已使用3,050公斤,惟依106年至今之M01規定操作最低條件計算,應更換活性碳數量11,960公斤,未依規定更換之活性碳數量8,910公斤,應追繳未正常使用活性碳之不法利益。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43718元整,限期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2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及同法第86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及同法第86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