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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70043
- 處分日期
- 2021/07/21
- 違規日期
- 2021/01/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合計記點16點: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1.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2、防塵網或阻隔牆未完全圍封堆置區(出入口不在此限)。3、防塵網或阻隔牆破損部分達圍封面積百分之10以上,記缺失4點。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4.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操作作業:採用灑水設施者,噴灑範圍、水量及頻率不足,記缺失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3款、第7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後段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原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八里區商港路九○號七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林口區嘉溪雅坑27號之5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