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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110026
- 處分日期
- 2019/11/18
- 違規日期
- 2019/08/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8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新營廠稽查,於貴公司新營廠洗滌塔(編號:A002)發現洗滌液流率數值超過50m3/hr,與貴公司新營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洗滌塔(編號:A002) 洗滌液流率設計值:50,操作值:10~50m3/hr不符合;洗滌塔(編號:A004)洗滌液流率數值超過600L/min,與貴公司新營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洗滌塔(編號:A004) 洗滌液流率設計值:600,操作值:200~600L/min不符合;振動式袋式集塵器(編號:A013)集塵器壓降數值0 cmH2O,與貴公司新營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振動式袋式集塵器(編號:A013)集塵器壓降設計值:15,操作值:1~15 cmH2O不符合;振動式袋式集塵器(編號:A103)集塵器壓降數值0 cmH2O,與貴公司新營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振動式袋式集塵器(編號:A103)集塵器壓降設計值:15,操作值:1~15 cmH2O不符合,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12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八德路一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嘉芳里八德路1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