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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華畜牧場

文號
30-109-050001
裁罰機關
宜蘭縣
處分日期
2020/05/12
違規日期
2020/02/1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3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違規情節
現場稽查發現該場棄置污染物(畜牧糞尿)經由場區旁收集溝流入鄰近排水溝渠,嚴重污染水體。 4、現場告知飼養者(李○○)應於17日內(109年3月2日)改善完成,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過程及改善完成相關照片等相關資料報本局核備。 5、上述稽查過程均錄影及拍照存證。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宜蘭縣壯圍鄉五權段一六○三地號,五權段一六○三之一地號,五權段一六○三之二地號,五權段一六○五地號
違規地址
宜蘭縣壯圍鄉五權段1605、1603之1、1603之2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