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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諭養豬場

文號
30-107-07002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7/23
違規日期
2018/05/1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288,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台端以原水溝閥門控制,將未經處理之養豬廢水,由未經核准登記之管線、收集、處理單元、流程,而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且經採驗放流水,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2,7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36.8倍)、懸浮固體為11,8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77.7倍),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已達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第1目所稱繞流排放行為,且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情節重大者。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88000元整,應於107年8月30日前,檢具原水溝手動閥門移除、原水溝繞流管路封閉 之證明文件,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18條之1第1項規定,並為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者,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西安段五○一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西勢里海豐路新厝巷15號之8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