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0-060005
- 處分日期
- 2021/06/07
- 違規日期
- 2021/03/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校航空教育展示館領有本局核准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許可證號:高市府環土排許字第01005-00號,有效期限:105年7月18日至110年7月17日止),廢(污)水產生量為每日143.04立方公尺,且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未含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附表二所列物質,依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9條規定,應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1名及代理人員1名,惟查貴校航空教育展示館於取得排放許可證後(105年7月18日)並未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於110年3月29日始向本局申請設置,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西路西首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西路西首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