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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40021
- 處分日期
- 2024/04/29
- 違規日期
- 2022/08/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88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1年8月8日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有廢水正在排出,循線往上游追溯,發現是放流池(T01-06)因作業廢水瞬間流量過大且槽體功能不足,導致廢水未能即時排放而滿溢至廠區內雨水溝,再經由RDO1排至廠外道路側溝污染地面水體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82000元整,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測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限期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罰。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橋頭村彰鹿路七段四五九巷一○二弄六號之一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橋頭村彰鹿路七段四五九巷一○二弄六號之一
- 更新時間
- 2025/07/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