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9-070040
- 處分日期
- 2020/07/29
- 違規日期
- 2020/03/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352,35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放流水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40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3.03倍,鋅濃度41.9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5mg/L)7.38倍;放流口因車輛停放其上不能直接取樣;油桶容量約500公升,卻未依法設置防溢堤;油桶柴油疏漏漫流至周界外;中間槽、緩衝槽1及緩衝槽2均設有未經核准電熱棒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52350元整,應於109年8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改善,恢復原許可登載內容操作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防溢堤設置或油槽移除,放流口可供直接採樣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3月24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第18條及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3項、第46條及第51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園里線東路七段七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園里線東路七段7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