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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110017
- 處分日期
- 2021/11/22
- 違規日期
- 2021/09/2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稽查人員於110年9月28日至貴公司進行許可查核作業,發現貴公司電子用黏性精密材料製造程序(M01)連續吸脫附接續冷凝設施(A101),應2-3年每槽需更換15噸活性碳,共三槽總計45噸,貴公司人員表示僅以添加損失之活性碳,無法提供活性碳更換紀錄及足量之購買證明,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路竹區路科一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路竹區路科一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