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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06-120001
- 處分日期
- 2017/12/05
- 違規日期
- 2017/11/0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1月3日14時00分至貴社稽查,經現場勘查,貴社使用本市前溪段194、197土地地號做為資源回收廠使用,其194地號廠區面積為1968.66平方公尺,197地號廠區面積為88.35平方公尺,共使用總面積為2057.01平方公尺,已達到申請應回收登記之標準,貴社未依規定申請回收登記證即從事回收相關業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市東區光華街二七巷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新竹市前溪段194、197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