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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美畜牧場

文號
30-108-070009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9/07/11
違規日期
2019/05/0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3,26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5月2日派員稽查,查台端以馬達、專管控制兼氣池廢(污)水,繞過核准之廢(污)水處理流程,經周界外未經核准排放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該排放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7,7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11.8倍)、生化需氧量為98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11.4倍)、懸浮固體為1,8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11.1倍)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3260元整,台端雖於查獲後立即停止繞流行為,惟後方草地上之專管部分,仍應予移除或封閉,請於108年8月15日前,檢具草地上專管移除或封閉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且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0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所稱繞流排放行為,且調整廢(污)水流向之行為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違規情節重大,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芳草路一四三○巷四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段5-4330,5-4332,5-4333,5-4334,5-5802,5-5803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