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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0-070013
- 處分日期
- 2021/07/14
- 違規日期
- 2021/04/2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貴公司負責人周○○110年4月27日至局說明,本市小港區翠亨南路8號為貴公司停車場,每日作業完畢後會在上址清洗車輛,且垃圾產生之滲出水(少量)於清洗車輛時一併排放,經查貴公司申請文件登載滲出水處理流向為將污水收集至收集桶中,並交由可處理污水之處理機構處理,為貴公司上開行為顯與申請文件內容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三路九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翠亨南路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