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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90003
- 處分日期
- 2018/09/03
- 違規日期
- 2018/06/2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現場查核製程用水來源有使用地下水,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請依限於107年10月12日前向本府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檢具恢復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之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0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安東村彰水路一段四四一、四四一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安東村彰水路一段441、441-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