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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120045
- 處分日期
- 2024/12/19
- 違規日期
- 2024/09/2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9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關連廠稽查,查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事項如下:(一)以紅外線氣體顯像儀掃描,發現印刷機廢氣收集管道以外之點位有明顯VOCs逸散之煙流未收集至末端防制設備,另輔以火焰離子偵測器(Flame ionization detector,簡稱FID)量測值介於1,389~3,349 ppm。(二)印刷機前端為塗布區、後端為乾燥區,現場前端塗布區皆未裝設有任何防制設備,致VOCs直接逸散於空氣中,且2台印刷機之乾燥區以紅外線氣體顯像儀掃描亦有發現明顯VOCs煙流逸散情事,本案製程未有效收集污染源所逸散之空氣污染物(VOCs)。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5月31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5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一段六三號三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自立一街三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02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