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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70015
- 處分日期
- 2017/07/19
- 違規日期
- 2017/05/2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稽查時現場其他金屬表面處理程序(M01)操作中,設有電鍍設施區(E001~E008)、防制設備洗滌塔(A001~A002),且有機溶劑、酸鹼液總實際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105年1月至105年12月),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2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7月19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路四二○巷四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路420巷4號1、2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