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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60016
- 處分日期
- 2018/06/15
- 違規日期
- 2018/04/2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社區興工路1號從事石化製程,設有廢氣燃燒塔3座(A001-A003),於本年4月25日經本局人員稽查發現,A002於4月23日總廢氣流量為2598Nm3(現場操作紀錄表為102、107、106Nm3/hr)、4月25日上午10點58分DCS面板顯示廢氣流量為109Nm3/hr,均超出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核定範圍:「未納入廢氣流量之吹趨氣體流量2.1Nm3/hr。」貴公司未依本局審查核定之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內容操作,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內容,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興工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興工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