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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10005
- 處分日期
- 2024/11/05
- 違規日期
- 2024/08/2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10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玻璃業,經本局於113年8月28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65.5mg/L,(標準值50 mg/L),未符合玻璃業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113年9月30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577)。限改日期:113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下湖里南雄路二段八八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下湖里南雄路二段八八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