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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10-110-050001
- 處分日期
- 2021/05/05
- 違規日期
- 2020/09/21
- 違反法條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
- 罰鍰金額
- NT$1,12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八德安樂園設立於民國75年,既設範圍為左鎮區光和段426-39地號等11筆土地,面積8.6533公頃。本次規劃擴建新增部分計有左鎮區光和段417-57地號等26筆土地,面積10.760571公頃,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5目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貴公司雖曾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初稿),陸續經程序審查補充修正,迄未經臺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再查貴公司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初稿),開發基地內道路(417-57、417-3、727-5、426-4地號)、臨時辦公室(417-3地號)、停棺室(426-79、426-45地號)、滯洪池(426-4、426-49地號)、現況墓園範圍已逾原既有核准範圍(426-4、426-49、426-110地號)、停車場(426-49地號)、納骨堂(愛德堂)(426-49地號)非位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民政局核准範圍且未取得許可,並經本局109年9月21日現勘發現已有實質開發行為。是貴公司擴建範圍內已有實質開發情形,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用地面積逾2公頃,已達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5目規定,亦即貴公司未經主管機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已逕行開發行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1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點第1項附表項次六(二)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左鎮區光和里光和一○九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左鎮區光和里光和一○九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