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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4-050039
- 處分日期
- 2025/05/21
- 違規日期
- 2012/11/2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停止營業,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查案係蔡X利與蔡X本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竟基於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101年11月29日供吳X存、陳X宇2人各自駕駛車號1X8-HX、0X9-HX大貨車,載運自貴公司之未經處理之污泥,置於本市將X區嘉X段3X0地號土地內。貴公司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經最高法院11X年度台上字第3X44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3X0萬元,並於112年4月6日判決確定。二、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刑事法律處罰之,爰本局不另裁處行政罰鍰,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規定命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處臺端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書主旨
- 命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新竹縣新豐鄉埔和村一九鄰埔頂二三七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將軍區嘉昌段370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