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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60015
- 處分日期
- 2021/06/15
- 違規日期
- 2021/02/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經本局110年2月2日派員分別於廢(污)水處理設施T01-1抽水井1、T01-3抽水井3原廢水採樣送驗,檢驗結果未經處理前所含物質銅、鎳、總鉻超過放流水標準T01-1抽水井1(銅檢驗值11.8mg/L,標準值1.2mg/ L)、(鎳檢驗值69.8 mg/L,標準值1.0 mg/L)、(總鉻檢驗值148 mg/L,標準值2.0 mg/L) 、T01-3抽水井3(銅檢驗值44.0mg/L,標準值1.2 mg/L)、(鎳檢驗值1.63 mg/L,標準值1.0 mg/L)、(總鉻檢驗值2.96mg/L,標準值2.0 mg/L),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屬需設置乙級廢水專責人員之事業,未依規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里太子四街五巷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里太子四街五巷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