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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80002
- 處分日期
- 2024/08/02
- 違規日期
- 2022/11/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751,6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該公司從事土石加工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宜縣環貯許字第10315-01號),本府於111年11月22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公司場內作業廢水未經核准登記之處理程序經由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及廠區大門旁未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至承受水體(粗坑溪),且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現場採樣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9.32,限值:6.0~9.0;懸浮固體:110,000 mg/L,最大限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2,190 mg/L,最大限值:100 mg/L)及未核准登記之放流口現場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600 mg/L,最大限值:150 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二、因該公司排放廢水之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未依登記事項運作,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另本案懸浮固體濃度達放流水限值732倍以上,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4款規定即符合繞流排放定義,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1條規定,且該違規樣態符合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情節重大。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7516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03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宜蘭縣員山鄉中華村員山路三段二八八巷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宜蘭縣員山鄉三段288巷1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