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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10044
- 處分日期
- 2019/01/25
- 違規日期
- 2018/11/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堆置場作業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970-00號),本局於107年11月7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稽查時製程設備運作中,現場查獲貴公司有數項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7條規定情事,合計22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其缺失如下:(一)堆置場採設置阻隔牆,阻隔牆未完全圍封堆置區,記缺失4點。(二)車行路徑舖設混凝土,未有效清掃導致路面色差;部分車行路徑採舖設級配,舖設厚度不足,記缺失4點。(三)出入口未有效清掃,造成路面色差及路面附著逸散性污染物;自動洗車設備未符合規範(告示牌破損未設置完善;噴水設施加壓馬力為7.5馬力,未符合應達15馬力以上之規範),記缺失4點。(四)X001砂石混合堆置區機具執行裝卸作業中,未採行灑水措施,記缺失10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3月15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8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暨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永春南路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永春南路三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