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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100041
- 處分日期
- 2024/10/23
- 違規日期
- 2024/07/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M01鋼鑄造程序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284-04號),本局於113年7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事項如下:(一)現場E010切割作業區作業中,查核時發現粉塵逸散於空氣中,雖由現場負責人責令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作業,惟仍查獲氣罩連接至防制設備(A010脈動式袋式集塵器)前端之管線破損。(二)E006噴砂機後端防制設備(A051脈動式袋式集塵器)下方集塵灰未有效收集,致使集塵灰逸散於大氣中污染空氣。(三)現場A010脈動式袋式集塵器之集塵器壓降約為35~40mmH2O,與許可證核定內容(50~150mmH2O)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行政罰法第24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興路五九七巷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興路五九七巷二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