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8-010009
- 處分日期
- 2019/01/28
- 違規日期
- 2018/09/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鉻系還原槽ORP值屬操作參數,量測值3次分別為340、336及324,均不在核准登計值(200~250MV)加計10%之容許差值(180~275MV)範圍內;氰系第二氧化槽ORP值屬操作參數,量測值3次分別為557、528及534,均不在核准登計值(650~700MV)加計10%之容許差值(585~770MV)範圍內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108年3月23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中正東街二○巷三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中正東街20巷3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