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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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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40042
- 處分日期
- 2022/04/25
- 違規日期
- 2022/03/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現場堆置土石方,經丈量部分堆置面積為284.16平方公尺(長19.2公尺、寬14.8公尺),已達土石方堆(棄)置場列管規模250平方公尺以上,屬應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事業,惟未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現場命其停工俟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後始得營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命貴事業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永福里中園路二段五八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388、389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