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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40011
- 處分日期
- 2017/04/19
- 違規日期
- 2016/12/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5項
- 罰鍰金額
- NT$2,754,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05年12月2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稽查發現櫃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旋風集塵器下方之水槽產生之廢水未收集至廢水處理設施逕行經由管線排入雨水溝後進入承受水體,該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5項規定,另稽查當日(105年12月21日)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單元流程於化學混凝槽後生物污泥槽前之抽水站(槽)發現一條黃色橡膠軟管注入清水稀釋行為,其未經主管機關核可逕行稀釋廢水,該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754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第18條之1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5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水林鄉萬興村萬興四八之三、四八之四、四八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水林鄉萬興村4鄰萬興48之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