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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100003
- 處分日期
- 2023/10/02
- 違規日期
- 2023/07/0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22,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勒令停業,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1年10月20日配合工務局執行土資場聯合稽查,發現貴公司持續收受非許可內容原物料,以環稽字第1120010335號函附環空固裁字第112020020號裁處書限期於112年4月10日前改善完成,貴公司於112年3月30日申請改善期限展延,於112年4月17日同意展延期限至112年6月30日。貴公司於112年6月28日申請再延長改善期限至112年9月30日,惟依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12年6月14日督察紀錄:於限期改善期間仍收受非屬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准之營建混合物,經詢問本局事廢科,貴公司營建(建築)廢棄物(代碼:R-0503)再利用身份申請自111年10月6日退件後未補正,顯未積極申請取得再利用者身份以合法收受營建混合物,且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申請業於112年6月26日形式審查退回補正。駁回改善期限展延申請,認定未完成改善,按次處分。針對貴公司持續收受非許可內容原物料部分,自110年南督督察至今仍持續該項違規行為且改善未見積極度,本次違規已為1年內第3次,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命貴公司堆置場作業程序(M01)停止收受,於改善完成前僅可依處置計畫書清除場內廢棄物。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2000元整,命貴公司收到裁處書翌日起「堆置場作業程序(M01)」停止收受,於改善前僅可依處理計畫書清除場內廢棄物;另限期於112年12月29日前改善完成(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並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向本局報請查驗,屆期未檢具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及第96條第1項第3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