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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70016
- 處分日期
- 2018/07/31
- 違規日期
- 2018/06/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06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於貴公司旋風分離器(編號:A212)發現集塵器壓降為12 cmH2O(換算為120 mmH2O),與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旋風分離器(編號:A212)集塵器壓降設計值:80,操作值:40~80 mmH2O不符合; 另於振動式袋式集塵器(編號:A214) 發現集塵器壓降為7.5 cmH2O,與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振動式袋式集塵器(編號:A214)集塵器壓降設計值:5,操作值:1~5 cmH2O不符合;又於旋風分離器(編號:A217) 發現集塵器壓降為0.5 cmH2O(換算為5 mmH2O),與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旋風分離器(編號:A217)集塵器壓降設計值:80,操作值:40~80 mmH2O不符合,即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9月2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本案為貴公司一年內第2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萊芊寮一七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萊芊寮17之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