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祥馨企業有限公司
- 文號
- 20-109-110026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0/11/16
- 違規日期
- 2020/09/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
- 罰鍰金額
- NT$10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二場領有固定污染源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320-01號),經本局於109年9月26日派員至貴場進行稽查,發現缺失如下:1.堆置區防塵網覆蓋面積未達80%,且於稽查時物料堆未保持濕潤,扣4點;2.車行路徑舖設級配惟仍有路面色差且未保持濕潤,扣4點;3.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加壓沖洗設備,扣10點;4.裝卸作業時灑水量不足未保持物料濕潤,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2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及第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一項次十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四一之○○○○地號,興業段○○四二之○○○○地號,興業段○○四三之○○○○地號,興業段○○七九之○○○○地號,興業段○○八一之○○○○地號
- 統一編號
- 89813515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