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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50042
- 處分日期
- 2020/05/27
- 違規日期
- 2020/03/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大里廠)領有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790-01號),本局於109年3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大里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一)E102塗布機旁尚有押出機1台,入料機2台(1台備用),廢氣收集至A001洗滌塔處理後排放,未登載於許可證內。(二)E004積層貼合區之原料尚有聚氨酯樹脂CX-2750(含乙酸乙酯)及乙酸乙酯,均為許可證未核定之項目。(三)一樓設有烘箱室2間,其廢氣於出入口開關時逸散至製程區,經收集至A002處理後排放,與許可證登載不符。(四)廠內A001、A002、A003洗滌塔均未裝水錶,亦無相關補水紀錄。(五)無溶劑貼合機區查核時未運作,確認該機台將廠內印刷機之半成品膜貼合,與物料流向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9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里國光路一段一二五巷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里國光路一段一二五巷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