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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80025
- 處分日期
- 2024/08/14
- 違規日期
- 2024/05/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0款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事業專責代理人離職,未依規重新申請核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未每日簽章確認廢(污)水處理設施之重要參數。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9月16日前),檢送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提送日止廢(污)水處理設施重要參數每日簽章確認之改善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另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代理人,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9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及第10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中庄村中山路一段一二巷七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中庄村中山路一段一二巷七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18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