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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1-107-010013
- 處分日期
- 2018/01/05
- 違規日期
- 2017/06/1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檢驗人員執行排氣檢驗作業時未插入取樣棒即進行取樣,而取樣檢測值卻顯示為合格邊緣,並將數據機存入檢驗系統及上傳至行政院環境保護暑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3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光武街二六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光武街2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