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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80010
- 處分日期
- 2018/08/07
- 違規日期
- 2018/04/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07年4月1日17時4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龍井區竹師路二段附近土地稽查,現場查獲貴公司所屬員工駕駛登記貴公司所有車輛(車牌號碼:3**-*R),自臺中港碼頭載運清理碼頭後產出之廢棄物(廢水泥熟料)至上述土地,惟未隨車持有載明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暨第49條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清理廢棄物未隨車持有載明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規定暨「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龍崗里沙田路四段六九六巷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竹師路二段附近土地(龍井區龍目井段水師寮小段119-1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