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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110022
- 處分日期
- 2020/11/11
- 違規日期
- 2020/09/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9年9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114號 )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現場電容器製造程序製程運作中,製程流程略為將原料(碳箔、絕緣紙、針腳)經素子成型、乾燥(電熱)、含浸/組立(以75%~80%乙腈電解液含浸填充/以橡膠蓋、金屬殼組立)及套管(以熱縮膜包覆經電熱收縮)後即為成品電容器,現場設備計有素子成型區1區、乾燥設備9台、含浸/組立設備5台、套管作業區1區,核對製程108年有機溶劑(含75%~80%乙腈電解液)使用量為25.777564公噸,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第2類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中「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實際使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之條件,依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置及操作,惟截至查核當日貴公司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現場製程設備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因貴公司已於109年11月9日提出操作許可申請,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惟貴公司未取得本局准予試車檢測或取得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操作,經查獲未遵行停工處分者,本局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一一四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一一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