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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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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3-110002
- 處分日期
- 2024/11/14
- 違規日期
- 2024/09/0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
- 罰鍰金額
- NT$2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合利段755-10地號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回收項目為廢機動車輛,經本局於113年9月3日派員前往貴公司貯存地點稽查,場區內有從事廢機動車輛的回收貯存作業,現場貯存拆解後之相關車體零件等,惟貴公司營運前未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永平路三段九二巷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合利段755-10號(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