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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福畜牧場

文號
30-113-110018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11/26
違規日期
2024/10/1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設置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四八六地號,福金段四八七之二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486、487-2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