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青島新城甲區
- 文號
- 30-109-110016
- 處分日期
- 2020/11/18
- 違規日期
- 2020/08/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社區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高市府環土簡排字第00502-03號;有效期間:107年5月4日至112年5月3日止),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略以):「四、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之資料。」規定,於109年1月31日前,申報108年1月至12月資料。惟貴社區遲於109年10月3日申報,已逾前述申報期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規定。貴社區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高市府環土簡排字第00502-03號;有效期間:107年5月4日至112年5月3日止),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略以):「四、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之資料。」規定,於109年1月31日前,申報108年1月至12月資料。惟貴社區遲於109年10月3日申報,已逾前述申報期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青島段一小段七四○地號一筆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青島段一小段七四○地號一筆
- 統一編號
-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