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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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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50002
- 處分日期
- 2024/05/07
- 違規日期
- 2024/01/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電鍍處理程序,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電鍍業,並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5269-02號),稽查時現場作業且廢水處理設備運轉中,查獲下列違規情事,與許可證核準操作參數不符:(一)氰系第一氧化槽(T01-02):ORP操作儀表數值顯示215 (限值:300-500);氰系第二氧化槽(T01-03):ORP操作儀表數值顯示910 (限值:550-650)。(二)113年1月處理單元每日填寫操作紀錄表加藥量數據(如下)1.氰系第一氧化槽(T01-02):NaOH皆為60(限值:1.9-13.9)及NaOCl皆為200(限值:30.5-84.2)2.氰系第二氧化槽(T01-03):NaOCl皆為120(限值:30-100.4)及H2SO4皆為30(限值:2.1-13.4)3.鉻系還原槽(T01-06):NaHSO3皆為180(限值:1.38-57.1)4.pH調整池(T01-08):NaOH皆為180(限值:25.1-133.8)及PAC皆為100(限值:13.5-27)5.慢混池(T01-09):高分子凝集劑皆為210(限值:0.125-0.25)6.放流槽(T01-13):H2SO4皆為10(限值:0.28-1.7)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樹林區俊安街二四巷一○弄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樹林區俊安街24巷10弄1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