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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2-109-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0/06/29
- 違規日期
- 2020/05/07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臺中市烏日區溪尾北段388地號農地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107-108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應變計畫(108年度)」進行土壤採樣,檢測結果土壤污染重金屬銅濃度達339毫克/公斤,超過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毫克/公斤)。經查貴公司位於本市烏日區慶光路63之2號之工廠,於生產過程中切割、研磨及拋光金屬管所產生之金屬碎屑,經由抽風設備收集後,往廠房屋頂及後方排放,污染物經下雨時由雨排洗入工廠前方的集水坑,本局於109年2月21日至旨述農地入水口處及集水坑滿溢跡象附近各採1點土壤進行重金屬檢測,檢測結果重金屬銅超過食用作物農地污染管制標準,而重金屬鋅超過食用作物農地污染監測標準,續以貴公司集水坑底泥分析結果發現重金屬指紋特徵(重金屬銅、鋅)相符,應係貴公司收集含重金屬銅之雨水至集水坑,而溢流至農地造成重金屬銅污染。本局依土污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以109年5月7日中市環水字第1090046769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公告貴公司為場址污染行為人;貴公司於運作過程有污染物洩漏致土地經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應依土污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石牌里維新路八二巷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慶光路63之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