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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3-120010
- 處分日期
- 2014/12/14
- 違規日期
- 2014/03/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0000元整,貴公司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業經本府勒令停工在案,故不另訂改善期限,貴公司如欲辦理復工,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規定之相關資料,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辦。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第46條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以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彰草路三段二四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彰草路三段二四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