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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120009
- 處分日期
- 2021/12/15
- 違規日期
- 2021/10/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1,780,8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屬於水污染防治法金屬表面處理業之事業定義,其製程原料為鍍鋅鋼板 裁切沖壓成型 將半成品置入球磨機加入清潔劑、亮光劑使產品去毛邊及表面光亮 成品(門窗用五金配件),經本局於110年10月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未領有工廠登記證及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將其廠內球磨製程所產生之廢水未經處理,逕由排放口排放至廠區周界之地面水體,本局於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95.8 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4040 mg/L,標準值100mg/L)。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780800元整,令貴公司於文到翌日全部停工。限改日期:111年01月2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從一重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佳里區建南里安南路三一六巷二六弄四○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西港區中山路四九三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