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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60020
- 處分日期
- 2025/06/18
- 違規日期
- 2025/05/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之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屬紡織業,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一名以上之代理人。惟貴公司廢(污)水處理代理人黃○○於114年2月25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直轄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4年5月19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761),限期改善至114年6月23日,本局於114年6月16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三舍里復興路五三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三舍里復興路53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3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