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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20015
- 處分日期
- 2019/02/15
- 違規日期
- 2018/11/2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11月23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至貴公司(一廠)執行督察作業,查貴公司係從事金屬製品製造作業,製程為:原料(鐵粉、銅粉等)經混拌、擠壓成型、燒結、防鏽處理後製成金屬製品,該製程符合環保署公告第4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粉末冶金程序,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108年3月28日前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限改日期:108年03月2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並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錦州路三五二巷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錦州路352巷1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