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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8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8/01
- 違規日期
- 2024/04/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光興路699巷90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561-02號),經本局於113年4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以下違規事項,皆未依許可證內容登載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1)廢水處理設施T01-01收集槽一採驗原廢水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9.6(核准範圍值:4~7)、懸浮固體4610mg/L(核准最大值:400mg/L)、鎘0.162mg/L(核准最大值:0.03mg/L)、銅26.3mg/L(核准最大值:3mg/L)、鎳82.4mg/L(核准最大值:1mg/L)。(2)廢水處理設施T01-02收集槽二採驗原廢水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3.5(核准範圍值:4~7)。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113年8月13日前提送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變更申請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期未完成者,依法按次處罰。(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13年08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興路六九九巷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興路699巷9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