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4-107-02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2/26
- 違規日期
- 2018/01/2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5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頂六廠未取得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之事業自行清除事業廢棄物許可文件,逕行於106年6月23日及同年9月21日以聯單編號Q780082010600010、Q780082010600011及Q780082010600014等3筆聯單自行清除事業廢棄物至本縣鹿草焚化廠處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及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縣中埔鄉金蘭村二四之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中埔鄉金蘭村二四之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