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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60032
- 處分日期
- 2019/06/21
- 違規日期
- 2019/01/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神岡區大明路191巷36、38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廢水貯留許可文件,經行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月26、28、29日及3月7日查核結果,查獲繞流排放情事如下:1、脫脂水洗及前處理清洗廢水,經管線收集至廠內收集槽,溢流至槽體旁地面,再由地面凹溝處經廠牆孔洞排出廠外排水溝,流至污泥貯存區下方未登載之地下貯水槽,由繞流排放口排放至廠區前方之廠外排水道。2、鍍鎳製程清洗水,經製程區下方管線排放至廠區左後方未登載地下貯槽,再經馬達抽送至廠區後方排水溝,流至污泥貯存區下方未登載地下貯水槽,由貯水槽繞流排放口排放至廠區前方廠外排水道。3、綜上,貴公司廢水排放未取得水污染排放許可文件,除違反水污法第20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外,以上開方式將超過放流水標準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繞流廢水pH 1.8、鎳15.6mg/L、鉻2.37mg/L),亦違反水污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第7條第1項規定,並涉水污法第36條行政刑罰規定。按環保署105年3月11日環署水字第1050017863A號核釋水污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繞流排放行為係屬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嚴重污染附近水體品質之行為,一次違規即得命停工及處以最高罰鍰額度。
- 裁處書主旨
- 令貴公司於文到日起全廠停工並廢止貯留許可證。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神洲里大明路一九一巷三六、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神洲里大明路一九一巷三六、三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